《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免费试读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
的职权外,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行使自治权。
时间:2019-06-05 07:49:07编辑:友菡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
的职权外,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
行使自治权。
作者:70周年专题类型:历史状态:已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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