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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小说全文 习近平无弹窗在线阅读

时间:2019-06-02 09:00:09编辑:元岚

火爆新书《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由知名作者70周年专题所编写的历史军事风格的小说,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习近平,小说文笔超赞,没有纠缠不清的情感纠结。下面看精彩试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免费试读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

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

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

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

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

提下, 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保证国家计划和国

家预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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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 选举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

长, 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六)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

作报告;

决议

(;

十)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

(十一)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

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本行政区域内,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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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三) 根据国家计划,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

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

报告;(

五)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 选举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

(八) 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财产, 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

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

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 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

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

备会议, 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 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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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由主席团

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 副

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 并可以设

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

出, 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

政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必须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根据主席团的安排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

团的成员。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

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

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 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

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 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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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 在本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 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列席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经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 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

入大会议程的意见, 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大会表决前, 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 经主席团同意, 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

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以全

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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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组成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省长、

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 县

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 人民

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

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人以上书面联名, 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人

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

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 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

选人人数, 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乡、民

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 人民法院

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 进行差额选

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 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人民

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

之一,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

额数, 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

额数, 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 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

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 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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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进行预选, 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 按照选举办法规定

的差额数,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

人员时, 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

人, 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对票, 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

民, 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

员,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

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

票, 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 不足的名额另行

选举。另行选举时, 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候选人, 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上进行, 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 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 依照本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确定差额数, 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秘书长、委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席, 省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

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 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

镇长,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 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

选人数, 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

候,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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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

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主席团或者

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

申辩意见, 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

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 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 由主席团

交会议审议后, 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或者由主席团提议, 经全体会

议决定, 组织调查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

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 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大

会闭会期间,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由常

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 报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须报经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乡长、副乡

长, 镇长、副镇长,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由大会决

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代表十

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

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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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

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

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发表意见;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 可以将答

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 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由主席团

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二十九条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 代表

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需要, 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 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大会闭会

期间, 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由主席

团在代表中提名, 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 常务委员会可以任

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由主任会议提名, 常

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 研

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 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 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

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由主席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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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中提名, 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

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

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

满为止。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 从每届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 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

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 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 不受法律

追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非经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在大会闭会期间, 非经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

被拘留, 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 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

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

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

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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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 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

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

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 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

务的时候, 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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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类型:历史状态:已完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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